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助学政策,完善学校帮困助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特困生”条件及认定标准按照《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粤理工学〔2009〕13号),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非“特困生”不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第二章 减免原则及额度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审核办理,接受广大学生、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先奖、贷,后减免的原则
当年认定的特困生如通过新生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奖助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3.确保减免到人的原则。
经批准进行减免学费的,由学院直接减收或免收当学年学生应交学费。
第四条 减免学费额度按该生所在专业学年学费标准进行减收或免收。
第五条 学院按照每年度助学经费预算,根据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申请减免学费人数情况,严格审核、严格控制。全院享受减收和免收学费人数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0.3%。
第三章 申请减免条件
第六条 按照“特困生”条件和标准外,申请学费减免学生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院思想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
2.为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能顺利完成专业和课程的学习;
4.积极参加勤工助学、院内外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力的学生,必须提供患病父母本人病历、诊断书等相关材料,接受院医务室审核。
第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1.在院期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年内有考试(含考查)不及格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4.无故长期不参加学院组织的院内外公益活动、集体活动者;
5.有吸烟、酗酒等其他陋习、生活铺张浪费者;
6.因暂时困难,已通过其它途径解决自身困难者;
7.已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8.其他不符合条件者。
第四章 办理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 办理程序
1.各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系(部)评审小组。各班成立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评议小组。
2.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附上《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用黑笔填写完整,并加盖生源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及相关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证明材料,交班评议小组。
3.班评议小组对本班减免学费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推荐本班减免学费名单报所在系(部)评审小组。
4.系(部)评审小组负责对各班评议小组民主推荐工作和申请学费减免学生家庭状况及消费情况等严格审查,确实需要进行学费减速免的,按照一定比例评定本系(部)减免学费名单。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必须经系(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减免学费学生名单确定后必须在全系(部)范围内公示5天。在公示期间,如学生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部)的评审小组申请复议,系(部)评审小组应在3天内进行复议,如情况属实,应予以调整;对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也可以根据学生投诉,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将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5.学生工作处汇总和审批后,将各系(部)申请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申请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决定后将拟文执行。财务处负责减免学费具体手续的办理。
第九条 申请学费减免学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家庭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一经查清按学院规章制度处理,并取消在院期间所有的助学资格。
第十条 各系(部)、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审查特困学生学费减免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确保家庭真正贫困的学生获得资助;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鼓励他们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帮助他们提高自立、自强的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
2.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