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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章程

2022年核准稿)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于2005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以工科为主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与广东开放大学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2019年,学校被认定为“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

学校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抓手,构建开放共享的制度体系,实现与行业企业协同发展、职业教育与开放教育协调发展,建立中高职融通、专本衔接的示范性人才培养基地,是省域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致力于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平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olytechnic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GDPI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号。学校设有中山市五桂山(主校区)、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白云山、佛山市南海区4个校区。中山市五桂山校区(主校区)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区丹桂路3号,广州市越秀区校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号,广州市白云山校区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泉路162号,佛山市南海区校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号。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同意后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构建多层次学历提升通道,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24848威尼斯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办学活动合法性审查,预防和化解办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时更新公开事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24848威尼斯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高等专科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按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培训证书。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其他继续教育,推进国际合作教育以及国际和港澳台学生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加强工学结合和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责任意识强、技术技能强、拓展能力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产业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形成以计算机网络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等工科专业为重点,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财富管理、电子商务等专业为支撑的专业布局。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教学计划、教学运行和教学质量管理,建立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动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推进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促进师生员工创新能力提升,为学校内涵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学校依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学校不断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鼓励学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学校通过开展人才培训、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具有理工专业特色的校园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为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和创新、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

第三十一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学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学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学校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2/3以上学校党委会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学校党委会委员半数同意通过。不是学校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学校会议,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学校党委会议其他事项依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会议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实现学校行政管理决策。

校长办公会议其他事项,依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节 学术治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校维护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其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其他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及科研机构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负责人、教授代表和其他专业人士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

(二)审议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

(三)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审定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建设项目;

(四)审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体系;

(五)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制订人才培养质量改进方案;

(六)评审教学成果、教改项目等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七)指导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就业、学生管理等工作。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其他事项按其章程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质量保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质量保障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成并开展工作,负责指导学校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健全质量保障的体制机制,构建科学、规范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学校职称评审办法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24848威尼斯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24848威尼斯、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能举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生会是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学校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机构与职务聘任、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投资与预算等专项事务决策咨询委员会。各委员会按照其章程组建和开展工作,审议学校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决策方案,为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章 内设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充分发挥学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有效激发学院(部)的办学活力;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院()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五十七条 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院(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院(部)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院(部)与其他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深化校企合作,促进产教融合,共同培养人才。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院(部)与行业企业共同建设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六十一条 学院(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授权,进行学院(部)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其他活动;

(二)制定学院(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学院(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四)依据权限设置内部机构,配置师资队伍和工作人员;

(五)检查、考核、评价学院(部)教师的教学工作,对教师的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提出审核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设备和资产;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院长(主任)为学院(部)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和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实习实训、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24848威尼斯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六)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关心学生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就业指导等教育与服务。学校关心在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和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必要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程序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学校依法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未纳入学校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七十条 教职工包括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取得教师资格。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根据发展所需,公平获得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机会,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者依法依规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科学制定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职称评审等制度。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置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程序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完备的师德师风建设制度体系和有效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机制,支持教职工进修与培训,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管理工作和学术交流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师、返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八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国家政策法规许可的各种社会资金,扩充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学校对校友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保证实现捐赠目的。

第八十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绩效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等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拨、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八十二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八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管理;制定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学校鼓励和支持利用、整合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教育,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全民终身学习提供多种机会。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八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所有人员,以及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各界人士。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校友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争取社会捐赠,筹措资金,资助学生成长,支持学术研究,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接受捐赠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专款(物)专用,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为“自强立德,经世致用”。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理工”拼音首字母“L”“G”组成,校徽以深红色为主基调。校徽以“L”“G”字母为中心,融入中国印章设计元素,两个字母设计一气呵成,浑然一体,具有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韵味,又突显学校以理工为主体的办学特色。“L”“G”字母采用火炬造型,以红色为主色调,彰显学校奋发进取、锐意创新的办学风貌,体现学校强大的生命力和蓬勃向上的发展前景。学校名称同时标注中英文,显示学校面向世界的开阔办学视野。校徽于20104月正式启用。图示: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长宽比例32)旗帜,旗面为绿色,旗上图案由校徽及校名组成,位于旗面正中。图示: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328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24848威尼斯的修改需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对24848威尼斯进行修改:

(一)24848威尼斯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24848威尼斯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24848威尼斯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 24848威尼斯的修改可由以下任何一方提出: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名;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名。

本章程的修改决定由学校党委会议以应到会委员1/2以上通过作出。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实施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其他规范性文件,处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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