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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9 作者: 审核: 编辑:祝鹏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24848威尼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处分种类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程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8个月;给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除开除学籍以外)到期后,学生可以向院系书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诈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端正者。

(二)制造障碍,故意妨碍调查取证或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五)其它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受到以下限制:

(一)不得享受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二)受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的,不得享受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减收学费等困难资助。

第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参加各级各类竞赛的科技文化作品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买卖研究成果或作品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勒令其退还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属重犯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团体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为偷窃、诈骗活动提供情报及工具,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包括花草树木)者,除加倍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费用(医疗费、医药费、损失费)外作如下处理:

(一)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结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以上四项行为之一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发布和传播各种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内容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散布虚假和欺骗信息或恶意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夜不归宿、在宿舍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乱拉电线、偷接消防用电、违规在宿舍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晾晒衣物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无故占用、不经批准随意调换宿舍床位或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整搬迁者,责令其限期搬离,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留异性在宿舍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宿舍内违反作息制度、饲养宠物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影响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酗酒(含醉酒者),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内起哄吵闹、燃放烟花鞭炮、焚烧物品、往楼下倒水掷杂物等破坏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者,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内打麻将或进行其他性质的赌博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恶意拖欠学费或住宿费、宿舍水电费等各种应缴费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无故旷课者,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2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3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4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第四章 处分的审批、管理、解除、申诉

第二十四条 处分审批程序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院系进行查清,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具体办理。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有权就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认定事实向学校申请听证。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处分正式起效。对于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学校将处理、处分决定文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署送达回执。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处理,视同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处理,签收即视同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官方网站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10日即视同送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文件。处分决定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分的解除

(一)凡受到处分的学生,能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二)处分到期后,学生主动向院系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由院系根据学生行为表现提出解除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办理。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后,起草解除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正式解除。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式四份,一份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由学生工作部(处)建立学生处分档案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申诉依照《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时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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